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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特商标案最后结果怎么样?卡斯特商标纠纷获赔多少钱?

   2022-03-25 企无形企无形1258
核心提示:商标权利人在主张损害赔偿时虽然有多种选择,但每种选择都有其自身存在的难题需要解决。对于面临商标侵权指控的被告而言,有时坚持就可能获得一个相对有利的结果。

前几天有朋友提到商标获赔的事宜,今天就来说说比较典型的卡斯特商标案事件,一起来商讨下卡斯特商标纠纷处理问题。

[卡斯特商标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道之。其他当事人略。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 民提字第25号,卡斯特商标原系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酒类分公司于1998年9月7日申请、2000年3月7日获核准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3月6日,商标标识为文字“卡斯特”,核定使用于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2002年4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卡斯特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即为李道之。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公司系一家依照法国法律成立的简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49年。其葡萄酒产品多次获得国外酒类杂志的推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09年10月23日,李道之等以法国公司等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中院于2012年3月31日判决:法国公司等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登报消除侵权影响,赔偿李道之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3734546.26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院,浙江高院维持原判。

法国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提审该案。2016年1月11日,最高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最高法院认为,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赔偿数额应当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二审判决计算法国公司侵权获利的方法显属不当。

据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法国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李道之等经济损失50万元。诉讼过程中,法国公司已不使用“卡斯特”,改为“卡思黛乐”,故未判决法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卡斯特商标案纠纷处理评析]

本案一波三折,从一审、二审判决的赔偿损失3300余万元(被称为当时赔偿数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件),到最高法院判决赔偿50万元,其间的差距令人目眩。从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来看,不论主张以《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哪一种计算方法确定损害赔偿额,都应该证明赔偿数额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也是最高法院改判的根本理由。

本案不仅案情复杂,而且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前后历时六年多时间才尘埃落定。本案的历程表明,商标权利人在主张损害赔偿时虽然有多种选择,但每种选择都有其自身存在的难题需要解决。对于面临商标侵权指控的被告而言,有时坚持就可能获得一个相对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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