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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处于业务成长期,应该如何做税务规划?

   2022-02-11 企无形企无形1434
核心提示:所谓创业期,通常指企业从设立到业务稳定的这一段时期。创业期的具体长短,会因不同的企业而有所不同,有的1年,有的可能3年不等。一般来说,创业期的企业,生存是第一要务,在这个时候,国家对这些新生企业的照顾和优惠也多。所以,就企业的实际运营来看,在创业期,节支筹划还不是企业的重点。

企业进入成长期后,经营业务有了较快发展,组织结构开始功能化,企业各项建制逐渐具备,包括会计核算也开始走向规范。同时,创业期未能及时解决的矛盾与问题,这时也逐渐凸显。我们接下来了解企业在成长期应该怎样合理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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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成长期的税务规划思路

处于成长期的企业,随着营业额的攀增,会明显感到税负的压力。很多企业由于创业期税收筹划意识淡薄,进入成长期阶段后,突然面临绝对额增加的税负,铤而走险选择了偷逃漏税。因此,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渐扩大,税收方面的风险开始加剧,相应的财务人员从业风险也在加剧。

在这个阶段,企业财务人员涉税风险的压力,多来自于企业高层领导对大幅度税务规划的期待。所以,要做好企业成长期的节支筹划,企业高层首先要树立正确的认识,一定要明确认识,税务规划不是为了不缴税,而是为了更透彻地了解税法规定,避免企业在合法的基础上多缴税;作为企业,纳税是一项与生俱来的义务,想要减轻税负,要用合法的手段,而不应该承担高昂的违法成本而偷逃欠税,更不能抗税。

我们可以采取合理的方法,推迟收入的确认,从而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还可以从税法中积极寻找有利于税务规划的优惠条款,以及从适用税种里寻找税务规划机会。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考虑是采用总分公司的形式,还是采用母子公司的形式,从而在企业组织结构上实现税务规划。

此外,我们还可以考虑,如果变革业务流程,是否可以实现税务规划?我们在前面的案例中知道,当企业运输费用剧增时,适当时候将运输业务独立出去可以起到税务规划目的。还有就是,可以将规模扩大后的企业分化为小规模纳税人,这在增值税方面可以有较大的税务规划空间。在必要情况下,我们还可以考虑选择生产经营地点,因为不同的区域,比如大中小城市、高新技术区、经济特区等,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规定,从而延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

总体上来说,处于成长期的企业,仍然有很多合理税务规划的选择。现实中,之所以有些企业冒着违法风险去偷逃税,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对合理税务规划进行深入研究,以至于企业在成长期阶段在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不仅害了企业,也害了财务相关从业人员。

2.企业成长期税务规划案例分析

【案例一】

JZ省某企业主营销售高档服装,在企业成立后,经过1年的努力经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被当地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今,该企业每年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购进服装成本为80万元(税前),适用增值税税率17%。请问该企业应该怎样筹划才能税务规划?

【分析】

该企业若不进行节支筹划,则每年度需缴纳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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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管理者认为税负较高,决定进行税务规划。向有关税务规划专家咨询后,该企业又注册了同样股权的服装销售公司,相当于原公司一分为二,成为A和B,并使两个公司的营业额分别为160万元,公司员工仍是原有工作人员,但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各自独立核算。由于A、B公司业务量都比较小,所以成功地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如此一来,A、B公司合计缴纳增值税:

160×3%×2=9.6(万元)

此时,原服装销售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为:

9.6÷320×100%=3%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该企业在节支筹划后,可以税务规划31.2万元,税务规划效果非常明显。所以,企业在进入成长期后,假如税负迅速增加,不妨改变纳税人的身份,包括由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有效地实现税务规划行为。

【案例二】

SD省某烟草公司处于企业的成长期,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使得仓库漏雨而未及时维修,致使部分卷烟霉烂变质,发生非正常损失38万元。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公司既然已经发生了货物损失,如果进行账务处理,必然要计算相关进项税额,等于追加了企业的损失。如果对这部分损失不进行账务处理,长期作为企业的遗留问题,只要不被税务部门查出,就可能节约相当于转出进项税额的货款。相比之下,不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行账务处理,对企业来说会更加有利。

所以,该公司对这部分损失的货物未进行账务处理。那么,实际情况是否如财务人员认为的那样呢?

【分析】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不对非正常损失进行账务处理,虽然可以少缴纳增值税,但这部分损失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将来要为这些少扣除的损失多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为17%,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数是损失货物的成本价,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损失货物的成本价与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总额。可见,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大于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数,所 以计算出来的企业所得税必然大于增值税。

假如不对非正常损失进行账务处理,该公司将因为少转出进项税额而少缴纳增值税6.46万元。但是,由于该公司没有进行账务处理,导致相关财产损失44.46万元(包括应当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存货成本38万元、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6.46万元)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公司需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1.115万元。

两者相比,该公司实际多缴纳税款4.655万元(11.115万-6.46万)。可见,即使税务部门没有发现企业少转出进项税额的问题,也不进行罚款,不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行账务处理,对企业来说仍然弊大于利。

此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企业对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如果不及时计算转出其中的进项税额,一旦被税务部门检查出来,就必然要被追缴税款,并加处罚款、加收滞纳金。

这意味着,若企业不对非正常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可能会额外增加罚款和滞纳金。

后来,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通过实地盘存货物,发现企业存在着非正常损失货物问题,便要求该公司补缴增值税款6.46万元,并处以0.5倍的罚款。

【结果】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知,企业不对非正常损失进行账务处理,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来,不仅要多缴纳税款,还将由于违反税法有关规定而面临涉税风险。基于此,企业应该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对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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